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学生是指在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学生出国(境)包括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种类型:
1. 公派出国(境)是指在校生通过国家、市教委等政府机构,学校合作与交流项目及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机构资助的各类项目出国(境)活动;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管理。
2. 因私出国(境)是指未通过我校合作机构或学校渠道申请的留学、研修、游学、短期学习、带薪实习等个人行为。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际处是我校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和财务处为该项工作的主要会审部门。
第四条 二级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学院的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学生的校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相关手续办理,指导学生确定在外学习计划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以及离返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八条 二级学院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保卫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进行出国安全培训等相关上级部门备案工作。
第三章 申请选派
第九条 申请校际交流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学校规定,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2. 学习成绩好,品行兼优,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
3. 无拖欠应向学校交付的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4. 承诺履行本管理办法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
5. 符合特定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条 对于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学校坚持“学生个人申请,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1. 国际处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通知相关单位选拔学生。
2. 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按一定比例差额选拔派出学生。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3. 国际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选拔,选拔后将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 国际处将国(境)外院校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所属单位,并协同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办理派出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籍
1. 公派出国(境)学生经批准出国(境)期间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校进行课程和学分认证。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及签证(注)后,须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学籍管理相关手续。
2. 学生必须按我校和外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外学习期间被外方学校开除或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3.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国际处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再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4. 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
5.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未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
1. 交流学生在外方学校修读课程应符合教务处制定的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选择与我校本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习,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在外方学校应学课程,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对学有余力者,鼓励选读与其专业相关的其他课程。
2. 交流学生在外方学校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学分、课时及课程内容相近原则,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完成学分认定工作。
3. 如果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与本校学分、课时及课程内容相距较大,未能得到所在学院、教务处认证许可,返校后必须补修出国(境)期间所缺的课程,否则将不能正常毕业。因未补修,所缺课程而导致其未能在基本学制毕业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未能在基本学制毕业而申请延期的,经学校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成绩
1.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在外学习计划。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各科成绩,由国(境)外学校于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寄至我校国际处。
2. 国(境)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存入学生档案。
3. 赴国(境)外友好学校短期交流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根据其所学课程可获得我校相应综合素质课程的学分,成绩记为60分。
第十四条 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须在毕业前5个月须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出国(境)前管理
1. 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处审核后,由国际处负责对外联络,并指导、协助办理出国(境)所需手续。
2. 出国(境)学生获得签证(注)后,国际处统一将学生名单报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党政办、保卫处,以方便学生办理各项手续。
3. 学生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后将协议书交国际处存档。
4. 国际处、学生处、保卫处和二级学院共同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5. 出国(境)学生应当办理出国健康证明,投保国际间旅行险和在国(境)外期间有效的医疗和意外保险,并承担本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
6. 得到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内贷/借款的,应将贷/借款偿还后再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 出国(境)期间管理
1. 学生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由国际处和二级学院协调管理。
2. 学生抵达国(境)外学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我校国际处和二级学院,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学生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祖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要维护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
3. 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4.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在外学习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签证(注)及居留许可,如果需要,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
5. 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回国后管理
1. 学生返校一周内到国际处报到,并办理相关学分认定或学位认定手续。
2. 符合毕业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提前缴清在外学习期间的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学费及其他费用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形式的学生出国(境)活动,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