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出国(境)交流访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因公出国(政府派遣类)
第一条 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均纳入因公出国(境)(政府派遣类)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政府派遣类)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
1. 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学校主管领导因公出国(境)事宜由校董事会审批。
2. “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校党政办、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
3. 各院系对隶属于本部门的员工提交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进行政治和业务的审核工作,包括对出访者的政治表现、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涉密问题、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妥善安排其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任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落实和审核,出具明确的意见,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因公出国(校内派遣类)
第三条 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本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均纳入因公出国(校内派遣类)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校内派遣类)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因公出国(校内派遣类)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
1. 学校主管领导对全校管理权限内所有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审批,而后交由国际处按程序审核和申报办理。学校主管领导因公出国(境)事宜由校董事会审批。
2. “主管职能部门管理”是指校党政办、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提供因公出访的服务,进行科学管理。国际处主要负责对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实施归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和申报工作。
3. 各院系及部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隶属于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派遣申请,明确出访身份、出访任务、教学科研任务、日程安排、经费来源等相关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的政策要求
第五条 因公派出人员的选派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同时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品德优良的在职教职工。
2. 热爱中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4. 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
5. 身心健康。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因公派出:
1. 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
2. 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
3. 非在职人员(含退(离)休人员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出访。
4. 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5.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7.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
第八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际处报送下一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和本年度执行情况,根据派遣类型由国际处统一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侨办)或校主管职能部门报送。因公出国(政府类)由市外侨办出国管理处受理。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隶属等,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1.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提前三个月以上需向人事部门请假,交国际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2.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3. 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
第十条 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真实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原件及在外活动详细日程。审批同意并下达任务批件后,不得更换外方邀请单位。
第十一条 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处,待学校公示并审核通过后,在国际处协助下办理出国(境)手续,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二条 出访团必须设定团组负责人,即团长,负责告知团组成员必须遵循的外事纪律,做好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政府派遣类)团组归国后,5日内将因公护照交还国际处,7日内由国际处统一交重庆市外事办集中管理。 出国(境)团组归国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重庆市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表》以及出访报告。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不得参与与公务无关的宴请、观光与旅游等。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避免在往返国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时间节点往访。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获批后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1.虚报因公出国任务,弄虚作假,骗取批准。
2.通过不法渠道购买或伪造出访邀请函。
3.出访未经批准国家和地区、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4.不提交出国(境)出访总结或提交虚假总结。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七条 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审批备案人员范围:
1.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2.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以及学校认定的需要登记备案的负责人、财、物和涉密的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出国(境)时间一般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正常学期内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事假情况处理,请假的相关时限规定及待遇参见人事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因私出国申请,说明出国目的、出访国家、出访日期、在外时间等,同时提供有效邀请信及邀请信译文,指定校内担保人。
2.所在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申请人将因私出国申请和申报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审核合格后,人事处报请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4.申请被批准后,人事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相关要求:
1. 登记备案人员不准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以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低报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2. 登记备案人员严禁持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 登记备案人员违规持有和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回国回校,须于回国两周内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遇假期顺延至开学两周内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处负责解释。